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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用类精神药品进出口申报新规10月起施行

   日期:2026-10-08     来源:国家药监局、海关总署公告 2026 年第 84 号(2026    作者:跨境物流网     评论:0    
核心提示:国家药监局、海关总署公告 2026 年第 84 号《关于药用类精神药品进出口申报事项的公告》自 2026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甲氧依托咪酯、乐瑞托咪酯、索安非托被增列入药用类精神药品目录,公告同步公布供通关申报参考的海关商品编号,实际进出口商品超出相关编号范围的应如实申报。

国家药监局、海关总署公告 2026 年第 84 号《关于药用类精神药品进出口申报事项的公告》自 2026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对相关品种的进出口申报作出规范。

根据公告,有关部门此前已联合发布调整药用类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将甲氧依托咪酯(在中国境内批准上市的含甲氧依托咪酯的药品制剂除外)、乐瑞托咪酯(在中国境内批准上市的含乐瑞托咪酯的药品制剂除外)和索安非托增列入药用类精神药品目录。本次公告据此公布了供通关申报参考的上述品种海关商品编号。

公告明确,有关商品编号仅包含管制商品中的部分商品;实际进出口商品超出相关商品编号范围的,应当如实申报。按照海关法有关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

对涉及化工、医药原料进出口的企业而言,建议在申报前核对商品是否落入新增管制清单,重点确认商品编码归类与所需批件,避免因归类或单证问题导致货物滞港。

信息来源:国家药监局、海关总署公告 2026 年第 84 号(2026 年 8 月 28 日发布,10 月 1 日施行)。本文由跨境物流网整理改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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