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 10 月 3 日发布公告,决定自 2026 年 10 月 3 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对硝基甲苯发起反倾销立案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 2025 年 7 月 1 日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
公告显示,商务部于 2026 年 9 月 14 日收到江苏淮河化工有限公司、湖北东方化工有限公司代表中国对硝基甲苯产业正式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提供的初步证据显示,2022 至 2025 年自欧盟进口的对硝基甲苯数量处于高位,价格累计跌幅近 60%,自欧盟的倾销进口产品对中国国内产业生产经营造成损害。
对硝基甲苯主要用于生产对甲苯胺、DSD 酸、对硝基苯甲酸、甲苯二异氰酸酯、联甲苯胺等产品,广泛应用于染料、颜料、农药、医药等领域。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在答记者问中表示,中方在贸易救济领域一贯坚持审慎克制的立场;与此同时,欧盟 2025 年以来已对中国发起 28 起贸易救济调查,其中约半数为化工产品,近期还连续对中国聚氯乙烯等化工产品发起 3 起调查。
对涉及欧盟化工品进出口的企业,建议关注案件后续问卷发放、抽样企业与临时措施时间节点,并同步检视欧盟来源原料的替代采购与库存安排。
信息来源:商务部公告 2026 年第 44 号及商务部新闻发言人答记者问(2026 年 10 月 3 日)。本文由跨境物流网整理改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