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生态环境部、商务部 9 月 18 日联合发布公告 2026 年第 139 号,决定废止《海关总署、环境保护部、商务部、质检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边角料、废品、残次品出区处理问题的通知》(署加发〔2009〕172 号)。公告明确,此次废止是为贯彻实施生态环境法典,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被废止的文件发布于 2009 年,主要规范出口加工区内边角料、废品、残次品的出区处理。该文件失效后,相关业务不再沿用原规定的办理口径,具体操作需依据现行海关与生态环境管理规则执行。
对在出口加工区及保税监管场所内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来说,涉及边角料、废品、残次品处置的业务流程与单证要求应尽快对照现行规定复核,避免因沿用旧口径出现申报偏差。建议企业就具体料件的归类、出区方式与环保处置要求,向属地海关与生态环境部门确认后再行安排。
信息来源:海关总署官网公告 2026 年第 139 号(2026 年 9 月 18 日发布)。本文由跨境物流网整理改写,以公告原文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