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9 月 28 日发布 2026 年第 143 号、第 142 号公告,分别明确进口塔吉克斯坦鲜食核果、进口土耳其月桂叶的植物检疫要求,为两类产品输华设定了注册、包装、证书与口岸检验检疫规则。
第 143 号公告针对塔吉克斯坦鲜食核果。公告要求输华核果的果园与包装厂须经塔吉克斯坦官方机构注册并经中方审核确认,包装箱需标注可追溯信息;塔方须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 12 号(ISPM 12)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附加声明该批货物符合议定书要求、不带有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货物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海关将核验证书与标识并实施检验检疫:如发现来自未经注册的果园或包装厂,该批货物不准进境;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活体,或发现植物残体、土壤等,则对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除害处理。
第 142 号公告针对土耳其月桂叶,规则框架与之一致,同样要求注册管理、专项证书声明与口岸检验检疫,并明确不合格情形下的处理方式。两份公告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对经营进口生鲜与农产品品类的跨境电商及贸易企业而言,新增输华品类意味着可选货源进一步拓宽,但同时需要按公告要求提前落实境外注册果园与包装厂、证书附加声明以及口岸查验资料准备。
信息来源:海关总署公告 2026 年第 143 号、第 142 号,2026 年 9 月 28 日发布于海关总署官网。本文由跨境物流网整理改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