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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出口退免税计税依据明确

   日期:2026-09-2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作者:跨境物流网     评论:0    
核心提示:税务部门就跨境电商出口退(免)税作出明确答复:生产企业按实际离岸价、外贸企业按购进专用发票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计税价格确定退(免)税计税依据,并须在首次申报时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税务部门近期就跨境电商出口货物的增值税计税依据作出明确答复,相关内容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2026 年第 11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26 年第 5 号)。

答复明确,跨境电商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免税和征税。对于出口退(免)税的货物,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的实际离岸价;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计税价格。对于出口免税的货物,按增值税免税政策统一规定执行,免税销售额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的离岸价;适用出口征税的货物,销项税额的计税依据同样为出口货物的离岸价。

在计税办法上,出口业务分为免抵退税与免退税两类。免抵退税办法适用于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生产企业跨境销售服务与无形资产,以及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等情形;免退税办法适用于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跨境销售外购的服务或无形资产。备案方面,纳税人应当于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申请开具出口退(免)税证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并报送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及备案附送资料清单列明的资料。

对跨境电商卖家而言,需要注意两点:一是自身属于生产企业还是外贸企业,会直接决定适用哪一类计税办法与计税依据,进而影响可退税额;二是备案与单证留存要同步跟上,报关单、发票、缴款书与实际出口货值需保持一致,避免申报口径偏差带来的补税与处罚风险。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纳税咨询答复(2026 年 9 月 17 日发布),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2026 年第 11 号)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26 年第 5 号)。本文由跨境物流网整理改写,以税务机关口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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