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 2026 年第 138 号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柬埔寨海关与消费税总署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柬埔寨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安排》自 2026 年 9 月 15 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安排,柬埔寨海关认可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为互认的 AEO 企业,中国海关认可经柬埔寨海关 AEO 制度认证的企业为互认的 AEO 企业。互认企业在对方国家进口通关时可享受四项便利:适用较低的进口查验率;对确需实货检查的货物给予优先查验;双方海关各指定联络员处理通关问题;主要基础设施因突发事件中断并恢复后,尽最大程度提供快速通关。
操作层面,中国高级认证企业向柬埔寨出口货物时,需要将 AEO 编码(AEOCN 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 9 至 17 位主体标识码,例如 AEOCN123456789)告知柬方进口商,由其按柬埔寨海关规定申报。中国企业自柬埔寨 AEO 企业进口货物时,需在进口报关单"境外发货人"栏的"境外发货人编码"一栏,以及水运、空运货运舱单的"发货人 AEO 企业编码"一栏填写对方编码,格式为国别代码 KH 加 7 位企业编码,例如 KH2025008。
需要注意的是,中国企业进口柬埔寨 AEO 企业货物时,本身不要求具备 AEO 资质,常规企业同样可以享受相关便利措施。
信息来源:海关总署公告 2026 年第 138 号及海关总署政策解读(海关总署官网,2026 年 9 月 11 日发布)。本文由跨境物流网整理改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