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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部门电子单证新规施行 提单仓单全面电子化

   日期:2026-09-17     来源:国家网信办等十部门    作者:跨境物流网     评论:0    
核心提示:《促进和规范电子单证应用规定》9月1日起施行,首次在部门规章层面明确电子提单、电子仓单等单证的法律地位。

《促进和规范电子单证应用规定》已于 9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该规定由国家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十部门首次联合制定,从国家层面为运输与贸易单证的电子化立规。

规定首次在部门规章层面明确了电子单证的法律地位与适用规则:将电子提单、电子海运单、电子铁路货运单、电子航空货运单、电子公路货运单、电子多式联运单证等电子运输记录,以及电子仓单、电子货物保险单统一纳入规制范围,并区分可转让与不可转让两类电子单证。在制度设计上,规定明确了"可靠电子单证系统"的功能底线——确保电子单证信息全程可追溯、不可篡改。

行业背景是,传统跨境贸易中一票货物的纸质单证需在承运人、托运人、银行、买方等多方传递,流转周期少则一周、多则半月,而电子提单的应用率至今不足 15%。研究机构测算,若全面采用电子提单,全球贸易每年可直接节省约 65 亿美元。

对货代与外贸企业而言,新规落地后可重点评估三件事:自有业务流程中哪些单证具备电子化条件;所选择的电子单证与电子签平台服务商是否具备相应资质与可靠的存证、核验能力;涉及跨境场景时数据合规要求如何衔接。

信息来源:《促进和规范电子单证应用规定》(十部门联合发布,2026 年 9 月 1 日施行)。本文由跨境物流网整理改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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